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3〕190号)要求,预防和减缓老年痴呆发生,降低家庭与社会负担,提高家庭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省卫健委决定于2024年组织开展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在试点地区(见附件)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筛查、转诊和干预服务,提高老年痴呆就诊率。积极引导老年人树立主动管理脑健康的理念,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痴呆专业服务能力,初步建立“家庭—社区—医院”预防干预治疗模式。推广老年痴呆照护辅导技术,提升老年痴呆照护技能,减轻老年痴呆照护负担。提高公众对老年痴呆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在全社会营造积极预防老年痴呆的社会氛围。
二、行动内容
(一)宣传科普知识。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利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栏以及各类媒体平台,利用敬老月、老年健康宣传周、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日等活动和纪念日,在全社会进行脑健康知识教育,普及老年痴呆防治相关知识。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和有资质的专业社会团体在社区健康大讲堂、长者食(学)堂、老年大学等开设老年痴呆防治专题讲座。
(二)开展认知功能筛查。在试点地区选取部分常住65岁及以上居民,采用电子化问卷的方式,通过痴呆筛查量表(AD8)、简明社区痴呆筛查量表(CSI-D)等进行认知功能初筛。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认知功能初筛,将简易智力状态检查量表检查结果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三)开展预防干预服务。精神专科医院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神经科、老年病科制定分类干预与康复训练方案,指导相关机构针对认知功能下降的高风险人群、痴呆高风险人群和疑似痴呆人群、轻度认知损害的人群、痴呆人群进行分类干预与认知康复训练,延缓病情进展,改善生活品质。
(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由精神(心理)科、神经科或老年病科开设记忆门诊,鼓励在精神专科医院开设老年精神科,提供专业诊断治疗服务。依托相关专业协会以及各地建设的国家高级认知障碍诊疗中心和认知障碍防治中心,组织多层次的轻度认知障碍与老年痴呆防治技术培训。对相关医疗机构医生开展老年痴呆基本诊断与治疗技能培训;对社工、护理人员和家庭照护者提供认知激活、运动康复、生活照料、情绪管理等照护技能辅导,提高其照护服务能力。
(五)建立专业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村(居)委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合作机制和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的老年痴呆防治服务。
三、行动数据收集和管理
由国家项目办建立统一的电子化信息收集与管理平台,省、各设区市指定专人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收集和管理,试点县(市、区)的筛查人员通过问卷界面开展初筛并上传数据,数据收集管理工作与现场调查工作同步进行。到2024年底,全省初筛总人数达68200人,其中福州8200人、漳州7000人、泉州14000人、三明7000人、莆田12000人、南平6000人、龙岩9000人、宁德4000人、平潭1000人。
四、组织实施
行动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指导下,由省卫健委组织实施。行动办公室设在委老龄健康处,与行动技术支持单位龙岩市第三医院共同负责协调有关专家制订工作手册(另行印发)、开发宣传资料及培训教材、培训工作人员、实施工作督导、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及行动总结等工作。项目资金另行下达。
各设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市级培训、工作督导和汇总上报工作进展等工作。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选取试点街道(乡镇)、组织初筛、认知训练、认知康复、转诊、宣教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行动作为健康福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今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纳入当地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会心理服务、老年心理关爱、失能失智干预预防等各类资源,依托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保障工作开展。请厦门市参照我省其他设区市试点地区做法,确定试点名单和初筛人数,于3月15日前报省卫健委。试点地区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行动经验,于2024年12月上旬完成试点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省卫健委将对各地行动情况进行指导评估,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