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首页 基层之声 国家政策 取消医院事业编?国家卫健委回应!

取消医院事业编?国家卫健委回应!

2024-01-19 阅读(1550)

早在201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相继印发文件,均指出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进行编制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实行备案制,以聘用制等方式形成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那么到底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会不会取消呢?

  此前,国家卫健委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医疗卫生发展环境提高医护人员待遇的建议》进行了回复。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关于增加医务人员编制”。

  image.png

  回复内容大致如下:

  01

  国家卫健委正在会同中央编办积极论证,力争在编制方面有所突破。

  02

  公立医院编制资源必不可少,公立医院编制非但不能弱化,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03

  无论将来给编还是不给编,都会确保医务人员的待遇得到提高。

  可以看出,将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改革,可能不是一刀切。

  大体上可能会分为县级及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两种编制改革模式。

  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能实行去编化,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仅不取消编制,还有可能会大幅度增加编制。

  改革“两极分化”

  为什么要这样“两极分化”般的改革?需要我们从多角度解读。

  先谈谈为什么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能要实行去编化?

  道理很简单,为了同工同酬!

  人事编制这一制度严重影响了同工同酬的落地执行。如果不取消编制,不把人事管理权交给医院自己,还是由政府按照人事编制对医院编制内人员的一部分工资进行有财政兜底的,而编外人员的工资则全部是有医院自行承担。在这种体制下,怎么可能做到同工同酬?

  2018年底,国家卫健委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确定了北京医院等148家医院,作为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试点医院。

  施行试点医院

  试点医院试什么呢?

  (一)依法全面取消编制

  (二)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三)实行合同管理,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同待遇

  2019年,全国各省市开始大面积试点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一时之间,数量远远高于国家公布的数量:

  陕西53家医院实施现代化医院管理试点;

  河北200家医院实施现代医院管理试点;

  福建39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甘肃多家现代化管理制度试点医院实行合同管理。

  到如今医院的人事改革成效到底如何,政府的言论比较谨慎,从一开始就避免一刀切。原话大概是这么说的“取消公立医院编制,但保留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表示,从我国目前的改革实践来看,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取消编制”后的财政补偿实际上是两种方式的综合,即一方面服务收费逐渐倾向保险支付;另一方面,政府根据需求制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支付。后者现在成为支持“取消编制”的重点举措。

  可以看出,“取消编制”的改革并非改变公立医院本质属性的改革,只是为内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外部补偿机制的合理化铺平道路,也不会产生诸如人才培养上的缺失、公立医院公益功能的丧失等方面的问题。医生取消事业编制以后,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医院的活力,激励医生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为医院去行政化创造条件,用人机制更为灵活。

  基层去编不可取

  再说说为什么乡镇卫生院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实行去编化?

  基层医疗机构本来就存在较为严重的医技人才引进难、留不住等问题。如果编制取消,基层医疗卫生就会破裂。所以,不仅不取消乡镇卫生院的编制,反而还要增加编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201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中,再一次对“取消编制”单位的范围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即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明确指出了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是保留的。通过招考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使用编制,也是有保障的。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允许各地盘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资源,甚至可将符合条件的村医入编聘用。

  从中央到地方释放的信号来看:或许大医院在去编制化,但基层医疗机构是在提高占编率的,且大医院的去编化也要保障医务工作者待遇不受影响。

  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保卫战”,保留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事业编制,对稳定这支扎根基层的卫生队伍是一针强心剂,也是一颗定心丸,对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乡镇卫生院的事业编制,是保证公益性的最佳保障,不仅会给基层医务人员带来薪酬福利保障,也会给医务人员带来职业的自豪感,这在某种意义上比金钱更有束缚力。

  归根到底,无论是给予编制还是没有编制,各地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应是医疗卫生人员享有待遇公平性、合理性的问题。


来源: 素材来源国家卫健委 仅供学习
网友评论 已有 0 人评论 点击查看>>

评论列表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