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国家卫健委将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39号建议的答复》,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国家尽快出台政策统一解决部分高龄乡村赤脚医生养老问题的建议》,国家卫健委答复如下:
工作现状和进展状况
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
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为村医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国家卫健委指导各地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乡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明显改善。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乡村医生114.7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47.6万人。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养老保障问题是村医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退出前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出前为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由政府对乡村医生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贴。
目前,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甘肃等地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了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河北、山东等省对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供一定政府补贴。
对于老年离岗乡村医生,多数地方采用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广西、海南、宁夏等地按照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广东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地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村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补助等。
此外,国家对包括贫困老年乡村医生在内的困难群体也出台了相关措施。
一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对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是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国家卫健委将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地方政府投入保障责任,分类解决村医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维护村医队伍稳定并促进优化发展。压实地方责任,在落实已有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争取政策突破创新,解决好乡村医生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