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医改以来,浙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从原来的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和药品收支差价等三个渠道调整为服务收费、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但现行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存在政府“兜底”的补偿机制下内生动力缺失,现行补偿办法缺乏操作性,极易产生激励导向偏离,与编制管理等相关改革衔接不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制度机械化等问题。
为此,浙江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早在2015年底就印发了指导意见,2016年起,在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
在嵊州,改革,首先改在财政资金补助方式上。
过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政补偿机制,这种政府“兜底”的补偿机制,导致内生动力的缺失。
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别了这种缺多少补多少的模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也不再“按人头分配”,取而代之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按需分配”的基层补偿新机制。
近日,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制定该《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全省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将现行补偿模式,转变为“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补偿新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意见》要求,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完善补偿方式
落实财政专项补助
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对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
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
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用当量法购买,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并结合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满意度绩效评价情况等,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
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应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
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
政府购买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
责任医生(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各地要通过设立“有效签约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规范收支管理
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
对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对其他类型的村卫生室,可统筹整合运行补助政策规定资金,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改革政策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
《意见》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适当提高医保支付比例
制定完善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就诊。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责任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医保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