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公布采购品种并中选的药品。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首年协议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相关规则确定。
本次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24年3月31日全省所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中选结果。
五、确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中选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适当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4年3月20日起,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采购协议是落实医保预付金等政策的重要基础,采购主体务必及时完成协议签订工作,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将对协议签订情况进行督导。
六、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残缺规格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涉及我省的残缺规格品种为:奥美拉唑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硫酸镁注射剂型、卡泊芬净注射剂、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在采购清单中已用"▲"标注。
根据联采办政策规定,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每片含奥美沙坦酯40mg与氢氯噻嗪25mg)所有中选企业均不能够提供,做流标处理,其约定采购量不折算。
(二)第二备供企业
本次集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胺碘酮注射液、盐酸多巴胺注射液、氟马西尼注射液、硫酸镁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盐酸乌拉地尔注射液8个品种增加了第二备供企业。在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医疗机构可依次采购备供、第二备供企业产品。
(三)集采药品挂网和采购
主供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第二备供企业药品按照与省医保局确认的价格挂网供应,非我省主供及备供企业的中选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供应,其他药品按照河北省现行挂网政策确定价格后进行挂网。
(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督促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理替代现象的监测和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
(五)特殊品种的使用和考核
葡萄糖酸钙氯化钠注射液我省主供产品为非基药规格(50ml:1g)且全省无报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规定,在保障主供产品入院的前提下,如主供产品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应使用主供产品,如主供产品不能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在考核时可打通合并考核。
七、配套政策措施
医保支付政策及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