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医疗卫生人员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以下简称《九项准则》),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认识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细化《九项准则》各项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九项准则》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深刻认识新时代学习《九项准则》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迅速将《九项准则》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及每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要将《九项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确保全部覆盖、全体动员、全员知晓,奠定执行实施的工作基础。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工作,按照《九项准则》要求逐项对照检查,进一步明确每项条款的责任分工,制定完善落实《九项准则》的院内规范,履行自律责任。
四、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重视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方式,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安排,对群众实名反映的违反《九项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并及时整改反馈。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五、要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重要内容。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例要定期通报。
六、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学习培训、督查落实、查办通报、约束考核为手段,四措并举开展《九项准则》落地执行,确保政策要求落实落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