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468号(医疗卫生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针对丁列明委员提出的“关于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指出,国家医保局始终支持创新药品纳入医保。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坚持“保基本”的定位,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建立了以新药为主体的医保准入和谈判续约机制。将创新性作为目录准入评审的重要内容。同时,优化续约规则,稳定企业预期。近年来纳入目录的药品主要以5年内获批新药为主,如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108个谈判/竞价药品中,有105个是2017年1月1日后上市的,占比达97%。二是坚持惠民为本,加快医保谈判节奏。新药从上市到纳入医保目录的等待时间从过去的平均近5年缩短至不到2年,有的新药上市仅半年就被纳入医保目录。医保对新药的支出从2019年的59.49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481.89亿元,增长了7.1倍。三是积极提高可及性,扩大谈判药品销售渠道。建立健全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通过医院和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向患者供应谈判药品,实行相同的报销政策,两年全国新增15.5万家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谈判药品,极大缓解了药品“进得了医保、进不了医院”的瓶颈。
需要强调的是,支持创新必须以“保基本”为前提。在历次目录调整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药品保障水平的提升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支持创新必须以“患者受益”为前提。近年来,我们坚持“价值购买”,紧紧围绕药品给患者带来的受益确定价格水平,使新准入药品的性价比显著提高。随着谈判工作的推进,我们研究建立了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指标体系,实现了药品评审“从主观到客观”“从定性到定量”的跨越,对创新的衡量更加精准、科学,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赞同。
此外,国家医保局还介绍,目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的形成,有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公平普惠,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药品的选择、支付标准的确定都要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公平普惠发挥基本医保的主体保障作用。二是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的确定遵循了市场化、科学化的原则。在目录调整的评审、谈判底价的测算环节,广泛征求专家、企业意见,完善了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与评分规则,促进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由主观走向客观”。优化药物经济学和医保基金测算规则,提升结果科学性。另一方面,企业的报价由企业综合衡量特定药品市场环境后提出,谈判最终能否成功取决于医保方和企业方的底线是否存在交集,遵循市场化机制。三是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药品达到了预期销售目标。依托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药品市场,凡是临床价值获得认可的药品,纳入目录后均实现销量攀升,销售金额迅速增长,实现了“以价换量”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考虑新上市药品进入市场时间较短,销量变化具有不可预测性。从考虑基金安全的角度,我们每2年考察一次药品基金使用情况,并根据药品实际销量的情况,调整支付标准。根据现行版《谈判药品续约规则》,连续两个协议期均未调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的独家药品,可以纳入常规药品目录管理。达到8年的谈判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减轻后期降价压力,减少续约失败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