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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务人员可兼任副主任!四部门发文推进「公卫委员会」建设!

2022-02-07 阅读(2810)
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抗击疫情有两个阵地,一个是医院救死扶伤阵地,一个是社区防控阵地。坚持不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键靠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组织群众参与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力量。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

01

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副主任


《指导意见》明确,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其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


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机制。

02

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03

协助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指导意见》强调,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宣传值守等活动。


来源: 红杏e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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